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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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

2021-06-12 11:09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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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权威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6月11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从会上获悉:安全生产法制定于2002年,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2002年的大约14万人,下降到去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2001年的140起,下降到去年的16起,下降了88.6%。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介绍,今年是这部法律第三次修改,修改决定共有42条,约占原来条款的1/3。这次修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并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宋元明分析,这次修改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修改后大幅提高了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宋元明说。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表示,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一大亮点。比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一方面,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另一方面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这次法律修改将促进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介绍,应急管理部提出了“1+5”应急管理法律骨干框架,“1”就是应急管理方面综合性法律,“5”就是5个方面的单行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以及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等方面的法律。“我们围绕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逐步形成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的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比较系统、相对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子体系。”王宛生说。

针对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修改完善了相关责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分析,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等;二是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今年4月以来,国家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还持续开展了明查暗访。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透露,国务院安委办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期间,分批组织了34个工作组,聚焦危化、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对180多个企业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同时,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安排了80多名专家随同明查暗访组一道,为相关企业单位提供安全指导服务,取得了较好成效。

《 人民日报 》( 2021年06月12日 02 版)

责任编辑:金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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