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4年(18岁)起在某厂工作。2000年因工厂不景气停薪留职到外地打工,一去就是8年。2009年春节,我回到家乡,得知该厂已在2006年底改制,原厂人员全部被接收并与新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合同。我找到新公司,要求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领导告诉我该厂在2007年1月连续登了三天的报纸,要求原厂职工限期在2007年3月30日之前到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逾期后果自负。因此,该公司现在没有理由接收我。请问,新公司有理由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吗?
锦江河律师事务所陈素琼律师答:
你与原来工作的某厂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在该厂改制后,新公司如果按要求必须全部接收原厂职工,则你当然可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新公司的职工。新公司登报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则要看直接通知、留置通知、邮寄通知的方式是否能通知到你本人,如果因你自身原因导致上述方式均无法通知你本人,则登记报公告通知具有法律效力,新公司有理由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上述方式能通知到你,而新公司未采取上述方式,直接使用公告方式通知,则公告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新公司无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