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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02-05 17:24:35] 点击次数:[]

铜仁地区司法局      常建军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快捷和成本低廉性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呈现出新的特点,并上升为社会矛盾的主流,直接影响基层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因此,正确应对和处理新时期的矛盾纠纷已成为摆在全党、全社会面前的一道刻不容缓的重要课题。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些都是值得去深入思考和探究的。
   
    一、基本情况

    2002年9月,“三个文件”出台后,为推动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按照司法部关于进行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狠抓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等方面工作,有效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据不完全统计(因我区撤小村并大村工作仍在进行),至2008年,全区共建各类调委会3122个,其中有169个乡镇、街道调委会,2216个村居(社区)调委会,另有213个厂企调委会, 178个区域性行业调委会,其他调委会346个,形成了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的上下贯通,左右联调的人民调解网络,为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二是认真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目前,我区乡镇、街道及村居调委会基本达到“五有四落实”,并建立健全了学习、例会、登记、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形成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运作。三是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选聘等方法,一些在群众中有威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懂得一定法律常识的人被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据统计,至2008年,我区共有13225名调解员,其中高中以上文化水平8393名,占总人数63%, 45岁以上5780名,占总人数44%。

    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的完善,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使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2003年以来,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工作中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纠纷调解和防止群体性纠纷的发生及激化工作,并根据群众的需在,不断健全各项便民服务机制,不断拓宽便民服务的渠道和途径,为维护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1、充分发挥预防作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2003年以来,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61609件,成功率为97%,防止民转刑案件1520件,防止自杀案件450 件,防止群体性上访980件,调处群体性纠纷342件,通过调解组织卓有成效开展工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起诉到法院,均得到支持,采纳率百分之百。

    2、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各调解组织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作为重点,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使广大人民群众在耳濡目染中提高了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2003年以来,各调解组织共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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