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现场监察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现场监察、排污许可证现场监察、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现场处罚及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5方面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场监察工作程序
1、是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是否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是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
4、属现场处罚范围内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内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二、排污许可证现场监察工作程序
1、是否办理排污许可证。
2、排污许可证时效是否到期。
3、是否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污种类、数量、浓度进行污染物排放。
4、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5、对无排污许可证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内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内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污种类、数量、浓度进行污染物排放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三、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工作程序
1、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经环保部门批准。
2、检查生产及工艺情况,并核对有关技术资料及运行资料。
3、询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4、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标志牌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5、调查取证。
6、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内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内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四、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1、是否按照下达的限期治理文件要求组织落实。
2、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设书》上报。
五、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有符合现场处罚条件(公民处于五十元以下,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及时取证,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向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告之违法事实及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3、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交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5、对超过起诉、复议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