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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1-08 10:44:11]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深化惩防体系构建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诫勉谈话是总局党组及人事部门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提醒和警示告诫的一种方式。
  
  函询是总局人事部门针对群众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或其他途径反映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干部了解情况、进行核实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应当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遵循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对待并积极配合组织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实事求是回答问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担任副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局党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工作作风散漫,脱离群众,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不执行班子集体决定,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违反干部人事工作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大;
  
  (六)群众威信低,在干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票接近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二分之一;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建议由总局人事部门提出,报分管业务工作的总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总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条  总局机关司级领导干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由总局领导或委托总局人事部门负责同志谈话,谈话情况由人事部门书面报总局领导审阅;总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一般由总局人事部门负责同志或委托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除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一般应事先与其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沟通。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应作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诫勉谈话对象本人的解释、说明和组织对诫勉谈话对象提出的要求。书面记录经诫勉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由总局人事部门留存,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半年后,总局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总局领导批准后,提交党组讨论决定,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群众对领导干部有以下方面反映,视性质、情节,组织认为确需函询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后,可采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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