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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出台我国首部地方性循环经济法规
发布日期:[2008-01-08 10:02:15] 点击次数:[]

    经贵阳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领域的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于昨日正式颁布。

    该《条例》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生态城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市”是指社会、经济、文化与自然和谐的复合生态系统型城市。

    《条例》规定,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目标分为近期、中期、远期目标。近期目标应当解决影响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突出问题,启动高起点、高效益和见效快的示范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计划。提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绿色消费,积极培育绿色市场体系,大力推进绿色采购和社会可持续消费,提倡和促进适度消费。新建项目、新增城市公共设施,应当使用节能、节水产品。

    《条例》还规定,按照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违反者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逾期未建设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领导赵英民、郭应祥出席了市人大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润玉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应祥表示,作为全国首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我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这部地方性法规,不仅关系到循环经济在我市的建立,还将直接为国家今后的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一定的经验和借鉴,它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建设生态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市委常委、副市长赵英民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在《条例》的制定和审议过程中,省委九届五次全会提出了生态立省的战略部署,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确立了建设生态经济市的发展战略,《条例》的颁布恰逢其时,是贵阳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力保障,也是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经济市过程中的大事。我市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结合即将出台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围绕生产、消费重点领域,认真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大建设项目,全面推进生态经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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