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法检联合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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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法检联合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2022-06-18 22:32 来源:铜仁检察
投稿:trwz001@126.com  打印

公平正义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体现;法治信仰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供给;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检察职能的了解,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深化;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效果,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体现;司法机关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来强化。所以,结合这次活动的主题,我们从过去一年多已办结的案件中精心筛选了10件办案效果好、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编制成案例公开发布,案例包括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案件五个案件类型,涵盖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整治非法排污、矿山修复治理、农业养殖面源污染治理、农村垃圾治理、行洪安全治理、水资源保护、自然遗产保护等领域,为全市两级法院、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为人民群众了解我们的办案工作提供生动鲜活的普法素材,为推动铜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生态环境

与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6月18日,是第六个“贵州生态日”。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教育评价和指引示范等功能,营造全社会关心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从2021年以来办理的案件中选取十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为全市两级法院、检察机关办理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为推动绿色铜仁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目录

1.陈某平破坏世界自然遗产地梵净山民事公益诉讼案

2.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3.石阡县本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垃圾清运管理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4.铜仁市万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污染水源案

5.唐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詹某江、毛某勇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张某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秦某奎在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区域非法狩猎案

9.松桃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松桃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采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万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青龙村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陈某平破坏世界自然遗产地梵净山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1日,陈某平在梵净山景区旅游过程中,在排队前往梵净山金顶时,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划,在被其他游客劝阻提醒下,仍执意在前述石壁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经检察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鉴定,陈某平的刻划行为造成了上述文物不可逆损害,破坏世界自然遗产梵净山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因修复该行为所造成的文物损害需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经专家评估,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在5,0000元以上。

【检察履职】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陈某某违法行为线索后,经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该院于2021年7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经层报上级机关审批同意,该案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是梵净山国家级自然护区的一部分,陈某平的行为不仅是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世界自然遗产梵净山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结合被告陈某平的认错态度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当庭判决陈某平承担文物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陈某平不服提起上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梵净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国5A级旅游景区,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梵净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梵净山金顶摩崖”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具有美学价值的人文景观遗迹,是珍贵的自然遗产,是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当事人在梵净山旅游过程中,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其行为被游客拍成视频上传网络后,受到广泛关注,产生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立案调查,依法提起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主管部门、媒体、群众等代表参加旁听,并当庭宣判,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本案中,判决当事人承担损害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并责令其通过媒体向大众公开道歉,贯彻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彰显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纠正游客随意刻划的“旅游陋习”起到了立竿见影的警醒效果,对营造社会主义文明旅游新风尚具有积极引领作用。本案的审理得到了央视新闻频道、新华社、人民网、中央政法委官微及贵州日报等权威媒体报道,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真正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法治宣传效果。

案例二: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团结街道燎原社区富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九大碗餐馆及乌江印象小区、乌江明珠小区和张家坝片区的居民住户将其产生的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集中排放至燎原社区蛇板溪的低洼地处,形成一个面积约700平方米的污水塘,已成为黑臭水体,散发出恶臭气体。该污水塘中的污水及居民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渗透、暗管或沟渠顺流到现麒龙国际售楼部下自然沟后直排乌江河中,不仅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群众、企业的生产生活,还对乌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

【检察履职】

2021年初,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沿河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上述案件线索后进行立案调查,先后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调取相关建设资料发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以下简称沿河水务局)怠于履行相应职责,致上述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存在。2021年4月20日,沿河检察院向沿河水务局发出司法建议后,该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也未正确有效履行职责。经检察机关回访发现,周边商户、居民生产、生活污水未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仍在向污水塘或沟渠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汇集后顺流向乌江河直接排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21年12月23日,沿河检察院向集中管辖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沿河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沿河水务局高度重视,着即制定整改方案向沿河检察院和德江县人民法院报备启动整改工作。2022年5月,经过4个月工作,投入约400余万元整改资金后,上述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期间,县人民政府对城区类似情况进行专项治理,针对排查收集情况编制投资1.1亿启动城市排污干线管网改造升级项目。县人大针对该案办理过程中发现并反馈的行政监管职能交叉、定位等问题,决定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2022年4月26日,沿河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召开现场听证会,对县水务局履职整改结果进行现场听证评价,听证员对本案办理和整改措施、成果进行了质询,一致认为县水务局整改到位、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裁判结果】

德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沿河检察院《关于沿河县水务局对被诉行政公益诉讼案整改落实意见函》及相关佐证材料,沿河水务局应履职内容中的环境污染已得到有效解决,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遂裁定本案终结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积极正确履职,有效解决环境污染,保护乌江流域良好生态环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督促职能部门主动履职,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促进了社会综合治理。本案审理不仅实质性的解决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环境治理问题,还有益探索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方式,实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双赢共赢多赢的效果。

案例三:

石阡县本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垃圾清运管理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石阡县本庄镇长期将环卫站收集来的居民生活垃圾倾倒在该镇龙屯村大桥组琵琶坳处,未作任何无害化处置,未建设防渗漏措施,垃圾露天沿山体堆放并进行焚烧,垃圾场周围3公里内可明显闻到难闻气体,大量苍蝇在周边居民家里活动,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每逢雨季,部分污染物跟雨水冲刷侵入土壤,大部分垃圾顺着雨水冲入乌江下游河闪渡支流。本庄镇人民政府对该垃圾违法倾倒行为长期不制止、不处理,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

【检察履职】

2019年6月11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对本庄镇人民政府的上述怠职行为进行立案,并于同年7月19日向发送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停止或阻止倾倒垃圾,对已经倾倒的垃圾进行有效治理并消除已造成的污染。2019年7月30日,该镇书面回复称,垃圾中转站已在建设中,收集的垃圾在填埋过程中已进行消毒处理。2020年6月10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在跟踪监督中发现,该镇垃圾场仍未整改,仍在倾倒、焚烧垃圾。2020年6月19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向本庄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停止或阻止倾倒垃圾,并对已经倾倒的垃圾进行有效治理。2020年12月3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在回访中发现,该镇虽已停止倾倒垃圾,但仍未按规定对原倾倒的垃圾进行转运处理,仅是用大量土石对原垃圾进行掩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2021年1月14日,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集中管辖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本庄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本庄镇人民政府对龙屯村大桥组琵琶坳处生活垃圾履行管理职责。

【裁判结果】

江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及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规定,本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该镇政府未对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有效处理,给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属于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确认本庄镇人民政府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应判处其对集镇垃圾履行处理职责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确认本庄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本庄镇人民政府对龙屯村大桥组琵琶坳处的生活垃圾履行管理职责,并按照《石阡县本庄镇垃圾场项目修复方案》进行环境治理、消除污染至环境职能部门验收合格止。判决生效后,本庄镇人民政府已将涉案垃圾场垃圾进行处理,公益诉讼请求得到实现。

【典型意义】

目前乡村环境治理仍然存在严重的职能缺位,村镇垃圾处理不规范、无秩序仍较为普遍,乡镇对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意识不强。提升人居环境治理,树立生态文明风尚,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人居环境改善了,人民生活质量才能真正得到实质的提升。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对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进行规范处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好绿色生态环境。本案处理明晰了行政机关的职责职能,为环境治理提供了可行性的参考,同时也为相关行政部门,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好环境管理职能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示范性意义,真正让司法促进社会治理落到实处。

案例四:

铜仁市万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污染水源案

【基本案情】

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木弄村郑家湾组饮水安全工程建于2016年,水源地为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附近村民的主要生活用水来源。2017年6月,铜仁市万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圣公司)在该水源上方不远处开始建设养猪场及化粪池,该养猪场于2020年7月开始投入使用。之后,养猪场长期违法向外环境偷排化粪池污水,造成附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影响村民饮水安全。

【检察履职】

2021年9月13日,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自2021年3月份以来家中水龙头放出来的水呈黄色或黑色,有猪尿屎味并有大量沉淀物,经多方投诉无果。2021年10月20日,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查看、走访村民、询问养殖场员工,委托聘请鉴定机构对现场水土样品依法取样、检测鉴定发现,涉案三处水源样品中检出微弱臭味、肉眼可见物中有可见颗粒物,锰、铅、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浑浊度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危险紧急状态,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集中管辖江口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禁止万圣公司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规从事养殖发展活动和排放污水。

【裁判结果】

江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经现场勘查和听取万圣公司负责人意见后,结合万圣公司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制止将对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裁定万圣公司立即停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规从事养殖活动和排放污水的行为。

【典型意义】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正式施行。禁止令保全措施是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临时性救济措施。本案中,万圣公司经营的养殖场对外排放污水,对所在地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制止,将对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请及时发出水源地保护诉前禁止令,有效守护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将问题解决在诉前,对潜在的污染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五:

唐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5日16时许,唐某文在属于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范围内的贵州省锦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品种资质保护区的干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老口桥水域,使用禁捕工具视频锚鱼竿进行捕鱼时被铜仁市碧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

【检察履职】

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唐某文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部分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唐某文主动承诺自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之后,在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公开听证会上,唐某文自愿与检察机关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载明:一、唐某文就铜仁市碧江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唐某文违法捕捞案生态修复实施方案》予以确认,并同意按照上述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二、唐某文应自行按照上述方案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即在碧江区锦江河流域投放价值2,000元的鱼苗;如唐某文未按方案期限于2022年12月前自行履行修复的,则应向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0元(该费用用于安排第三方代为修复,惩罚性赔偿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三、唐某文修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报告,由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员验收。2022年4月6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共同向碧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2022年5月22日,碧江区人民法院在上述协议公告期满后,对前述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予以确认。同年5月27日,唐某文按照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自费购买价值2,000元的黄颡鱼、青鱼等约1500尾鱼苗投放至锦江河中,切实履行了渔业生态资源修复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铜仁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诉前与当事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有效保障了协议履行。同时为探索建立公益性矛盾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衔接机制提供了新路径,对及时修复受损的公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诉源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六:

詹某江、毛某勇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詹某江让毛某勇先后帮忙从怀化购买二支射钉枪。詹某江收到射钉枪后购买了钢管、射钉弹、火药和钢珠,在家中对射钉枪进行改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詹某江改装的两把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詹某江邀约被告人毛某勇一起用改装后的射钉枪到玉屏侗族自治县朱家场镇詹家坳附近山坡上狩猎。两人在禁猎区小地名“曹家庵”和“老虎垅”处共猎获竹鸡三只,后在被告人詹某江家中将猎获的竹鸡食用。经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鉴定,竹鸡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3只竹鸡价值人民币2,000元。

【检察履职】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屏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詹某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詹某江、毛某勇违法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因其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1年10月15日,玉屏检察院向集中管辖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碧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江、毛某勇共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詹某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詹某江、毛某勇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同时,破坏了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已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当庭判决:詹某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毛某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詹某江、毛某勇向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赔偿三只竹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在铜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朱家场镇范围内义务发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册一千份。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对自然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且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存在不可预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过程中还可能导致发生疫病传播和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风险。本案中,詹某江、毛某勇所猎捕野生动物的价值并不高,但对其二人的处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野生动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也突出了生态环境破坏履行替代性修复责任的司法理念,对提升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助力疫情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

张某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8日,张某富在明知楠木树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同村村民将自家房屋旁的两株楠木树砍伐。经石阡县林业局调查认定,被砍伐2株金丝楠木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共计蓄积为2.8061立方米。

【检察履职】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获取上述线索后,于2021年9月2日对张某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并于同年9月6日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2021年10月26日,石阡县人民检察向集中管辖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富按石阡县林业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复绿设计》要求补植楠木树修复生态,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江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2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林业资源是宝贵自然资源,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楠木作为珍贵树木,系受法律重点保护植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富违反法律规定,采伐珍贵树木,破坏林业资源,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及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及相应的社会义务。判决张某富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法扣押的楠木原木2株18节,由扣押机关石阡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张某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石阡县林业局制定的《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复绿设计》要求原地补植楠木6株,修复维护至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就其违法行为向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张某富履行完成补植复绿义务。

【典型意义】

珍稀植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楠木作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稀缺的林业资源,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有着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形成合力有效打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侵权人,充分利用公益诉讼机制,让侵权人承担“刑民双罚”的沉重代价,破解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难题,以案释法,实现惩教并重、罪责相宜的警示效果,使广大人民自觉形成敬畏法律、敬畏自然,自觉珍惜和保护生态环境不被侵害,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合力,共建人与生物和谐共存。

案例八:

秦某奎在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

保护区域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奎以食用为目的,携带手电筒、网袋等工具独自驾驶四轮电动车到江口县太平镇凯文村瓦溪组独岩塘大河河段(梵净山保护区范围内禁猎区)捕捉石蛙(棘腹蛙)。次日凌晨7时许,秦某奎驾车返回途中,行驶至江口县太平镇凯文村转池位置时被驻村干部廖某龙拦下,并在秦某奎四轮电动车上发现疑似石蛙一袋,便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查获疑似石蛙43只,并予以扣押。经鉴定:43只疑似棘腹蛙隶属于无尾目叉舌蛙科棘腹胸蛙属棘腹蛙,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检察履职】

2021年11月19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2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奎犯非法狩猎罪,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江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奎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了原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奎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秦某奎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秦某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猎获物棘腹蛙活体42只予以放生,死体1只由扣押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非法狩猎地位于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系生态保护重点敏感区域,被农业部纳入全面禁捕范围,环境保护紧迫性强,本案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不仅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也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规定,同时对梵净山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损害,本案的审理不仅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了环境资源犯罪,也对潜在滥食野生动物的“食客”起到了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生态环境的有力保护及对有关规定的坚定贯彻落实。

案例九:

松桃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松桃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采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松桃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于2015年底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新民村老水井处爆破作业开采建筑石料。因砂石场紧邻新民村麻阳街组村民的住房,爆破采石导致麻阳街组村民喻某、陈某等20多户群众房屋墙体开裂、窗户玻璃破碎,制沙产生的粉尘、噪音严重影响了村民生产生活。喻某等人多次向乌罗镇人民政府、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反映,经各方多次协调未果。2018年5月和2020年8月,喻某、陈某等人先后以民事侵权和颁发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违法为由分别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矿山爆破作业危及村民住房安全,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履职】

2020年9月30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桃县检察院)从喻某、陈某申请行政检察监督的案件中发现上述线索后,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该案,经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群众及相关主管部门后发现,砂石场离周边群众住宅不到200米,未达《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低不少于300米的安全生产距离;爆破采石危及村民住房安全,制沙产生的粉尘、噪音污染周边环境,严重影响附近民村生产生活。2020年10月30日,松桃县检察院组织就该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公益诉讼监督事项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11月3日,松桃县检察院经过诉前磋商后向该县自然资源局和应急管理局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前述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县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相继回复进行处理。

2021年1月、4月、8月,松桃县检察院通过现场检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多次到案涉地开展“回头看”,核实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目前,该砂石场已经关闭并完成了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新民村麻阳街组村民的生活恢复了往日的宁静,周边群众和当地政府都很满意。

【典型意义】

针对该案中反映出的矿山开采引发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和环境污染等系列矛盾,因涉及众多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复杂局面和难题,检察机关坚持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能动履职,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通过会前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搭建矛盾化解平台,通过检察建议和“回头看”持续跟进监督,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积极回应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稳定,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得到贵州日报、贵州电视台第五频道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和省、市检察院主要领导的肯定批示。

案例十:

万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青龙村

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铜仁市万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万山交通局)在实施万麻公路项目时,未经批准设立砂石料场,并在青龙村河道内非法采砂、堆砂,破坏了河床及周围生态环境,严重影响行洪。万山区水务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履职】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万山区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后,于2020年4月8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等发现,万山区交通局在实施万麻公路项目时,未经批准在瓦屋河青龙村河段河床设立砂石料场,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堆砂,破坏了河床及周围生态环境,严重影响行洪安全。4月10日,万山区院邀请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和敖寨乡人民政府进行诉前磋商,向区水务局送达《立案决定书》,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年4月17日,万山区院再次查看时发现,前述问题没有任何整改迹象,遂同日向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并对辖区内河道进行全面排查,开展河道行洪安全专项整治。同时,万山区院将该检察建议书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邀请其参与对本案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工作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区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责令区交通局立即停止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限期清理砂石、拆除设备、疏通河道,消除行洪安全隐患。同时,区水务局对辖区内9条河流组织开展行洪安全专项整治,共巡查河道390公里,发现问题3处,全部完成整改。2021年6月,万山区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案件整改情况后,邀请人大代表到现场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经现场勘验,检察建议书中载明的违法行为及问题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针对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法定程序违法推进项目建设,忽视安全隐患和环境保护,相关主管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通过综合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人大监督、回头看跟进监督等方式,积极探索“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的办案模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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