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案例清单
1.思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贵州九天康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贵州九天康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九天温泉酒店(酒店总建筑面积为19054.31平方米)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思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九天温泉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印江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慕尚量贩式娱乐会所进行(采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申报)检查,发现该场所部分防火门未设置闭门器、顺序器,部分电 缆井、管道井未进行封堵,三楼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储藏室,室外疏散楼梯2米内的墙面开设窗户等问题,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魏某某责令其经营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慕尚量贩式娱乐会所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处罚。
3.泉口镇大坨砂场未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矿安〔2022〕3号文件、贵州省安委办黔安办〔2022〕2号文件通知的要求,拒不执行监管,未依法通过复工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德江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德江县泉口大坨砂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4.铜仁市应急管理局对贵州东亿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例行监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有:对火灾事故的车间拆除现场未经审批进行登高、焊接与切割作业(损坏厂房高度约3米);未经审批违规在充气周转车间动火作业(切割),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四项问题,经查,该公司的拆除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铜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对贵州东亿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欧某某分别给予人民币2.5万元和0.6万元的行政处罚。
5.江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江口县凯德燃气供应点杨某用未检钢瓶从黔东南州镇远县羊坪气站充装燃气,卖给居民邓某使用。杨某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执法者检查笔录、钢瓶鉴定证据等佐证,足以认定。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杨某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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