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两起酒后驾驶被判刑!
7月13日下午,玉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玉屏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康某某、杨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玉屏县双桥杉木坳做工,吃午饭期间饮酒。当日16时许,杨某某受李某某邀约前往杨某甲家中吃晚饭,其间与李某某、杨某甲一同饮酒。后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箫笛路逆向行驶至玉屏县箫笛路安巢酒店门口处时,该车右侧车头与正常行驶的由夏某某驾驶的贵DUXXXX号出租客运车左侧车头发生轻微刮擦,夏某某随即报警,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杨某某现场查获,后经鉴定,从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7.97mg/100mL,经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逆向行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77.97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2022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康某某与李某某、张某等人在铜仁市碧江区时代商汇 BOX 酒吧喝啤酒,离开酒吧后几人吃宵夜时继续喝了啤酒。之后被告人康某某驾驶贵DFXXXXX号小型轿车搭乘李某某,从铜仁市碧江区时代商汇出发,于5时20分从松从高速铜仁南收费站入站后往玉屏方向行驶,行驶至松从高速87公里700米处时,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8时30分左右,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玉屏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康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康某某带至铜仁市万山经济开发区收费站执勤点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后经鉴定,从被告人康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36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聚餐、聚会或者工作应酬难免饮酒,但酒后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机动车驾驶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决不能只挂在嘴上、贴在墙上,而应当落在实际行动上!(向政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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