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小鱼换来严重后果 夜晚电鱼被起诉
今年是长江流域玉屏县辖区内所有天然水域实施十年全面禁捕的第二年。2022年4月的22日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易某某携带电鱼设备,塑料口袋等工具到玉屏县野鸡坪村野鸡河段自然水域电鱼,非法捕捞水产品8尾,重量总计0.46千克,后被玉屏县公安局皂角坪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近日玉屏县检察院对该起案件起诉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没想到电鱼会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损害,我自愿认罪认罚!”蔡某某、易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表示后悔。承办检察官考虑到二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其电捕鱼的目的是供自己食用,无对外销售牟利等动机,且在此次犯罪中蔡某某具体实施的电捕鱼行为,易某某系提口袋跟随蔡某某装鱼,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故对蔡某某提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对易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电鱼、毒鱼、炸鱼,会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电鱼行为更是灭绝性的捕捞行为,没有被电死的鱼类即使侥幸逃脱,其性腺功能也会遭受损害丧失繁殖能力,被电击致死的生物沉入水底腐烂变质污染水体,会导致水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特别严重的会造成“死水”现象,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物全部死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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