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检察:公开听证促当事人正确维权
9月15日,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民事执行监督听证会,对胡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执行监督一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
据了解:贵州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向胡某某等三人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苗款共计513.235万元。该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冻结了弭某某账户资金人民币71755元。2022年7月,胡某某向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查询贵州某公司财产,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悉,该公司成立至今,发起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8亿元,但未实缴出资。胡某某认为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未划拨诉讼保全所冻结的股东的账户资金,也未查封公司股东名下财产,遂向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贵州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弭某某等发起人也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实缴出资股东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前,划拨其账户资金缺乏法律依据,遂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介绍,胡某某发表个人意见,随后听证人员结合该案案情,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意见,并建议检察机关继续跟进该案的执行。
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纳入听证会范围,是检察机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此次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邀请听证员参与听证,共同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增强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的力度与刚性,同时也对胡某某释法说理,为其厘清案件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维护合法权益。胡某某表示,通过召开听证会,认识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后,方可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并认同检察机关的决定。(任达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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