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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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2-09-22 11:54 来源:铜仁网
投稿:trwz001@126.com  

《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条例(草案)》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审议意见和实地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17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联 系 人:徐世武

联系电话(传真):0856-5268810

电子邮箱:trrdfzw@163.com

地    址:铜仁市碧江区花果山中路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    编:554300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916

                

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规范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建设山水相依、景田相望、农旅相生、文产相融的美丽乡村生态景观带,促进生态、农业、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锦江干流大江沿岸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锦江干流大江(以下称大江)沿岸,是指江口县双江街道两河口至碧江区锦江街道铜岩河段两岸第一层山脊内的区域。

  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自然、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实行区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人民政府强对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大江沿岸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具体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大江沿岸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大江沿岸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农业产业发展、耕地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等职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江沿岸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审查、非农村宅基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大江沿岸城镇和村寨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风貌和质量安全等工作。

文体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大江沿岸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建设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林业、生态环境、乡村振兴、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江沿岸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大江沿岸建设规划,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大江沿岸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原生态、特色化、景区化等要求进行编制,打造具备运动休闲、农耕展示、康养度假、观光旅游等多功能休闲目的地,明确下列内容:

村寨建设与保护措施;

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和要求;

赛道绿化及管护措施,文体旅游设施功能布局;

河道保护范围及措施;

山体景观保护措施;

(六)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第七条  大江沿岸建设规划是大江沿岸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编制或者修改涉及大江沿岸的村寨规划、旅游规划或者其他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江沿岸建设规划。

 大江沿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大江沿岸建设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布局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貌等与周围山水环境、田园风光相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大江沿岸建设实行源头管控,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宣传、普及本条例规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立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有权予以制止。

  本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已批准在建、未建的建设项目,符合大江沿岸建设规划的,可以建设;不符合大江沿岸建设规划的,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后符合要求的,在建项目可以续建,未建项目可以开工建设。

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大江沿岸村寨设计、改造,应当注重村寨特色和整体风貌协调引导乡村民宿建设,加强对古民居、古树、古井以及具有乡土文化建筑物等的保护,延续村寨的传统格局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建房选用

第十一条  大江沿岸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选址应当利用原址或者在规划的宅基地范围内,住宅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

十二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推进大江沿岸山水林田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治理,保护沿岸的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人文遗迹,打造层次分明、四季多彩的生态景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引导村民开展村寨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在房前屋后道路两旁河岸等区域栽种树木花草推动村容村貌提升

十三  大江沿岸农业产业发展,应当符合乡村振兴有关规定,结合生态旅游、休闲农业、特色产业等,打造田园风光农业示范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布局大江沿岸生态农业,完善农业产业基础设施,采取农耕文化展示、文旅田园体验等方式,推进农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十四  赛道实行相对封闭管理,除观光车、自行车、应急救援车、文体活动服务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牲畜进入赛道。

赛道管理单位加强对赛道及其智慧系统、护栏、灯光等相关设施的巡查、管护,合理设置标识标牌,建设并完善具备游客服务、集散换乘、医务救助等功能的驿站

十五  下列区域除可以建设市政、交通、农业、旅游基础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一)赛道至河岸的区域;

(二)赛道边缘线向山体延伸10米的区域;

(三)赛道边缘线向山体延伸10米后距离河岸仍不足50米的,退让至50米的区域。

十六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大江生态流量、占用河道、污染水体等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大江现有运行水电站应当保障生态流量不得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30%,枯水期、天旱期关闭部分发电机组或者停止发电。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江现有运行水电站开展生态流量检查,对不符合生态流量的,限期整改;整改后未达到规定流量的,采取关停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大江沿岸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实现污水入管、垃圾收运全覆盖。

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的管理、维护,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大江沿岸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赛道、文体旅游等公共设施

(二)开山、采石、毁林开垦;

(三)新建、扩建坟墓和新立墓碑;

(四)开挖山体新建公路;

(五)擅自采伐林木;

(六)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大树、珍稀树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体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进行开山、采石、毁林开垦、开挖山体新建公路,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大树、珍稀树木,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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