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碧江通报一批非法捕捞典型案件
自2022年1月1日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全面禁捕以来,碧江区各级各部门严格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销售和加工非法渔获物行为。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违法行为,现从碧江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件中选取6起进行通报。
一、杨某清在禁渔区使用刺网非法捕捞案
2022年3月16日,杨某清在锦江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坝黄水域使用禁用网具刺网实施捕鱼行为,被坝黄镇派出所民警巡查抓获。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审理,据其行为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责令当事人承担破坏渔业资源的生态修复责任(出资购买鱼苗统一实施修复放流),由碧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
二、罗某珠、仇某丰夫妇在禁渔区使用刺网非法捕捞案
2022年3月24日晚上20时,罗某珠、仇某丰夫妇在和平乡陈家寨村匡家组小江水域使用刺网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时,被和平乡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禁用渔具刺网5张,渔获物2.5kg,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审理,据其行为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责令当事人承担破坏渔业资源的生态修复责任(出资购买鱼苗统一实施修复放流),由碧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以罚款3000元。
三、黄某国在禁渔区使用视频锚鱼杆非法捕捞案
2022年4月2日晚24时黄某国在铜兴街道木杉河张家安置区水域使用视频锚鱼竿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将其非法捕捞线索移送至司法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四、刘某文非法毒鱼案
2022年8月5日晚19:30左右,刘某文骑电瓶车拿上事先准备好的10瓶规格为50ml/瓶的“甲氰菊酯”农药,来到瓦屋乡兰坪村兰坪组天然水域小溪沟处,向水里投放了5瓶“甲氰菊酯”农药毒鱼,被瓦屋乡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2.35kg。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将其非法捕捞线索移送至司法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五、梁某、李某刚、陈某强等人非法电鱼案
2022年8月8日22时左右,2022年8月8日22时左右,梁某、李某刚、陈某强、杨某发、陈某、罗某勇6人在瓦屋河黄家寨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漾头镇民警现场抓获(其中:陈某强负责开车协助,梁某、李某刚使用潜水设备、电鱼枪下水捕捞,杨某发、陈某、罗某勇三人参与引路),现场查获护目镜2个、氧气瓶2个、电鱼枪2支。经查明,梁某、李某刚、陈某强共同实施电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六、罗某发山庄非法销售野生鱼案
2022年4月10日,铜仁市禁毒办在碧江区和平乡陈家寨村大溪沟组河边一山庄就餐时发现当事人罗德发的冰箱里冷藏有小鱼,怀疑是野生鱼,遂向碧江区农业农村局通报了这一情况,碧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赶到现场实施检查,从其冰箱里查获黄颡鱼、青鳔刀、硬老鲴3.4kg,经碧江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鉴定为野生鱼类。经查该鱼是当事人2021年8月在碧江区金码头菜市场入口处一个提篮售卖的老人手中以15元/kg的价格购进的。当事人在禁捕期内,收购、销售野生鱼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10元。
禁捕提示
长江流域禁渔期间,碧江区锦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坝黄长坪至漾头电站)及所有天然水域禁止电、毒、炸、网和使用可视设备锚鱼;禁止销售使用电鱼设备、可视锚鱼设备和禁用捕鱼网具;禁止利用船或其他水上交通工具等进行非法捕捞行为;市场、门店、餐馆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野生鱼;锦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一切捕捞(垂钓),锦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从事娱乐性垂钓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碧江区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电话:110
碧江区农业农村部门受理举报电话:0856-5253164
碧江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电话:0856-5212365
碧江区锦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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