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检察院从严打击一起毒鱼案
近日,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因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邀约王某(另案处理)利用草铵膦农药在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印江河皂角塘河段毒鱼并使用粘网进行捕捞,后由胡某某将鱼拿回家中鱼塘饲养。次日清晨路人发现该河段有死鱼后报警,公安机关先后将胡某某、王某抓获到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第一款: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检察官提醒】
根据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自治县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渔的通告》规定,全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暂定为期十年的禁捕期,印江河泉水鱼国家级水产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其他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胡某某多年从事渔业养殖活动,明知印江自治县关于禁渔相关规定,仍然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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