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法院审理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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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法院审理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2022-11-22 14:59 来源:铜仁网
投稿:trwz001@126.com  

11月8日,印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洗钱罪案件,被告人杨露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等相关人员旁听了案件审理全过程。该案系印江法院审结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杨露任印江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在印江县基层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过程中,安排代某某(另案处理)为供应商石某某提供帮助,石某某中标后承诺给予杨露好处费。2022年1月,代某某将石某某的行贿款现金2万元转交给杨露,杨露又将该笔现金2万元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将该笔现金2万元存入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后,为掩饰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他人银行账户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洗钱罪,应予惩处。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印江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与其所犯受贿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进行数罪并罚。

法官说法: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等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法官提醒:

洗钱罪作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洗钱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其构成洗钱罪的既遂,而行为人以不知赃款的来源和性质作为抗辩事由,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对洗钱罪既遂的认定也无实质影响。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并不遥远,在日常生活中,身边人要求帮忙进行银行转账的情况比较常见,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要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请大家引以为戒,增强风险意识,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而掉进洗钱陷阱。(王钱  严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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