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法院公开审理铜仁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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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江法院公开审理铜仁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

2023-11-09 10:28 来源:铜仁市融媒体中心
投稿:trwz001@126.com  

11月7日,碧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例危险作业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正式实施后,铜仁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2018年10月,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合伙共同出资在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广场规划区经营某商务宾馆。2019年7月,因该宾馆在建筑设计、消防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多项消防安全问题,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做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在利益驱使下,共同决定将该宾馆继续经营。2023年2月27日,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宾馆作出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对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未引起充分的重视,在缴纳罚款后,共同决定继续经营该宾馆。2023年6月14日,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孔某某发出《催告书》,责令孔某某于2023年6月29日前履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内容。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对《催告书》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催告书》,仍然共同决定继续营业。2023年7月3日18时该宾馆605房间发生火灾,因消防设施缺失,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并控制火情,直到在一楼值班的工作人员闻到焦糊味后才发现火灾,所幸报警及时,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此次火灾事故造成房间内部分设施、物品烧毁。

碧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规定,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共同合伙经营铜仁市碧江区某某商务宾馆,经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案发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三被告人均宣告缓刑。

在第32个全国消防日来临之际,碧江法院结合“预防为主,生命至上”的主题,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了相关行业企业的120余名经营者参与案件旁听审理,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119消防宣传日来临之际,碧江区人民法院完成该案审理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受到法律的惩处。此次庭审既是一次全社会消防安全的普法教育,也是一次消防风险隐患警示教育,必将有力推动我市消防安全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整治。”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中级专业技术干部付明月说道。(石珍英 杨娟)

 

编   辑:陈   虹

二   审:唐仁超

三   审:陈   曦

总值班:勾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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