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建议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建议意见的通知
《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会议审议和调研情况,对《条例(修正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附件:《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联系人:杨 波
联系电话:0856-5268810
电子邮箱:trrdfzw@163.com
地 址:铜仁市碧江区花果山中路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 编:554300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第一条中的“的有关规定”修改为“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第二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为“设区的市”。
三、第六条第一款句末增加:“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四、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五、第九条中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六、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法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联合组织起草。”
七、第十三条句末增加:“并提交提请审议的议案。”
八、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资料”修改为“参阅资料”。
九、第十五条中的“45日”修改为“三十日”。
十、第十九条句末增加:“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
十二、第三十一条中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修改为“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十三、第四十二条中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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