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利1208元  获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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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利1208元 获刑8个月

2021-08-31 09:33
投稿:trwz001@126.com  打印

2021年5月,被告人周某强为了盗窃顾客付给商家的货款,制作了若干自己微信的收款二维码。5月6日至7日,周某强到石阡县某酒店、烙锅店、小摊铺、米豆腐店、水产零批部、米豆腐店等多家商户,趁商家不备,将自己的微信二维码覆盖商家张贴的店铺收款二维码之上,盗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货款数百笔,非法获利12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诉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的家属已经将所得赃款退还各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石阡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实施盗窃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有掩耳盗铃式、调虎离山式、声东击西式等等,本案盗窃手法属于偷梁换柱式,表面上看起来很像诈骗,实际上属于‘秘密窃取’的方式。而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周某强秘密调换受害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即是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受害商家的收银箱,将顾客交付的货款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来源:铜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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